財去身安樂
舊指通過官府打官司時,形容的成語,花費一些錢財,可以換來自身的安全快樂。
算了吧,你這個叫做“財去身安樂”。若再鬧時,錢是還要罰的,人是還要辦的。(清·李寶嘉《中國現(xiàn)在記》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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