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詞: 自訴( 注釋: “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提請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在我國,適用于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反義詞: 公訴( 注釋: 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認為確有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區(qū)別于‘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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