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詞:發(fā)跡( 注釋: 指人變得 有錢有勢:~變泰。 )
反義詞:破產( 注釋: ①債務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法院根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作出裁定,由債務人以產抵債。法院作出裁定后,指定清算人確定破產人的負債額并清算其財產,然后按法律規(guī)定的順序和比例,將其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抵償債務,不足之數(shù)額不再清償。中國在1986年頒布企業(yè)破產法(試行)。 ②比喻徹底失敗:敵人的陰謀破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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