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三司是明朝地方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的合稱。1376年,朱元璋廢除行省,在全國陸續(xù)設置了13個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設都指揮使司或稱都司,掌管地方的軍政。三者互不統(tǒng)屬,分別歸轄中央相關部門。五軍都督府:明初軍事改革的產物,由原來的大都督府而來,洪武十三年(1380),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后五軍都督府,簡稱五軍府,分領在京的除親軍外的各衛(wèi)所和在外的各都司。五軍都督府只能管兵籍和軍政,不能直接統(tǒng)帥軍隊。兵部負責軍官的選授,而軍隊的調遣和最高指揮權在則在皇帝。遇有戰(zhàn)事,兵部奉旨調兵,并承旨任命總兵將官,發(fā)給印信。戰(zhàn)后,統(tǒng)兵官交還印信,士兵回到原在衛(wèi)所。錦衣衛(wèi):官署名,明太祖時設立特務機構,原為護衛(wèi)皇宮的親軍,掌管皇帝出入儀仗。太祖為了加強專制統(tǒng)治,特令監(jiān)管刑獄,賦予巡查緝捕的權力。下設鎮(zhèn)撫司,有監(jiān)獄和法庭。除了負責侍衛(wèi)、密緝導致奸佞之外,北鎮(zhèn)撫司還掌管“詔獄”,各地重罪逮至京師,往往由該司嚴刑審理,而后直接奏請皇帝。明中葉后與東廠,西廠并列,成為廠衛(wèi)并稱的特務組織。
明太祖加強君權的措施:1、在中央:明太祖廢除了丞相,把中央的行政權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各設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這樣,皇帝的權利空前提高,秦漢以來丞相制度從此廢除,皇權與相權的斗爭最終以皇權的勝利而告終。2、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三司相互牽制,大權統(tǒng)歸中央。3、軍事上:明太祖將大都督府改為五軍都督府。4、法律上:明太祖制訂《大明律》,《大明律》內容集中,條理分明,增加了經濟立法,同時主張量刑的“重其重罪,輕其輕罪”。5、特務統(tǒng)治上:明太祖設立“錦衣衛(wèi)”,監(jiān)視、偵查官名的不法行為。錦衣衛(wèi)由皇帝直接指揮,不受司法部門的管轄。6、科舉上:實行八股取士。明朝加強君主專制的措施的進步性和消極性:1、進步性:起到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tǒng)治、穩(wěn)定和重建社會秩序、恢復和發(fā)展社會經濟、鞏固和發(fā)展統(tǒng)一多民族國家的作用。2、消極性:給明朝的統(tǒng)治埋下了危機。以強化君主專制為核心,將全國的統(tǒng)治最大限度置于一人之下,杜絕和排斥其他人的干預,這從根本上預伏了更大,更強烈的統(tǒng)治危機。
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清朝特設的中樞權利機關,是氏族軍事民主制的殘余。清朝入關前,凡軍國大事皆交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入關之后,這項傳統(tǒng)被繼承下來。議政王大臣會議由滿族上層貴族組成,也稱“國議”,權力很大。但是,這種滿族專制的形式不僅和大權獨攬的皇帝相抵觸,而且也不利于清政府進一步爭取各族特別是漢族官僚的支持?滴醯墼O立南書房和雍正帝設立了軍機處后,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被大大削弱了。南書房:在北京故宮乾清宮西南,本是康熙帝讀書的地方?滴跏辏1677),始選翰林等官入內當值,稱“南書房行走”。除應制撰文字外,還秉承皇帝的意旨,起草詔令,一度成為發(fā)布政令的處所。自軍機處成立后,南書房的各官不在參與政務,專司文辭書畫等事情,一般又稱為“南齋”。南書房行走官員不限品級,從尚書到編修、檢討都可以充任,唯原則上須用翰林出生的人。軍機處:官署名。清代輔佐皇帝的政務機構。雍正七年(1729),因與準噶爾部作戰(zhàn),為了緊急處理西北軍務,設軍機房,挑選內閣中謹慎可靠的中書辦理機密事務,1732年,又改稱軍機處。乾隆以后,成為定制,并漸漸成為最高中樞機構。軍機處設軍機大臣,大臣無定員,由皇帝從內閣大學士、六部尚書、侍郎中特簡任用。軍機處設軍機章京,滿漢兩班,各八人,輪流擔任繕寫詔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等具體工作。又有軍機行走,入值辦事。軍機處設立后,議政王大臣會議形同虛設,標志著清代君主集權發(fā)展達到了頂點。文字獄:文字獄是清朝統(tǒng)治者為加強思想控制而對不利于他們統(tǒng)治的言行進行嚴厲鉗制的措施。主要發(fā)生在康熙、雍正、乾隆時期。主要有:康熙帝時的“莊世明史案”、雍正帝時呂留良獄和徐駿獄案。清代的文字獄是清朝文化專制和民族統(tǒng)治的產物。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化領域內樹立起封建君主專制和滿族貴族統(tǒng)治的絕對權威。這種文字獄造成了及其嚴重的社會后果。給中國文化的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帶來了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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