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課程標準是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基本規(guī)范和要求。《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明確指出,課程標準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它體現(xiàn)國家對不同階段的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規(guī)定各門課程的性質、目標、內容框架,提出教學和評價建議。可見,國家課程標準與框架是整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系統(tǒng)工程中的一個重要樞紐。因此,如何正確理解或把握國家課程標準與框架的精神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文試圖從國家課程標準的性質、課程標準的框架以及課程目標的陳述技術等三個方面,提供一些想法和建議,旨在幫助每一位教師理解這一重要的國家課程文件。 一、課程標準的性質 首先,我們試圖對“課程標準是什么”的問題進行嘗試性的回答。要回答這個問題,肯定還要涉及到另一個詞“教學大綱”。我們現(xiàn)在的教師可能只知道“教學大綱”,而不知道“課程標準”。其實,這兩個詞用哪一個好,國際上也沒有統(tǒng)一的說法,這主要視各個國家的教育傳統(tǒng)與理論背景而定。如最早使用“教學大綱”的德、法等國,現(xiàn)在還在沿用,只是在這一詞的內涵上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原來的“教與學的內容綱要”,到現(xiàn)在的“學生學習結果綱要”。盡管我們到目前為止還是用“教學大綱”,但考慮到理論背景的轉型、教育政策的變化、改革的推廣與傳播以及教師的理解與接受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必要采用“課程標準”一詞,來代替目前的“教學大綱”。 事實上,“課程標準”在我國并不是一個新的詞匯。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在“廢科舉,興學!钡慕占敖逃\動初期,清政府在頒布各級學堂章程中,就有《功課教法》或《學科程度及編制》章,此為課程標準的雛形。 明確以“課程標準”作為教育指導性文件的是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的《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此后,“課程標準”一詞沿用了40年。其間課程標準多次重訂或修正。如1923年頒布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1929年頒布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1932年頒布小學課程正式標準;1936年、1942年、1948年先后頒布中小學課程修正、修訂、二次修正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頒布小學各科和中學個別科目的課程標準(草案)等。一直到1952年,在全面學習蘇聯(lián)的背景下,才把原先采用的“課程標準”改為“教學大綱”。 那么到底什么是“課程標準”呢?這里僅舉幾個例子: 顧明遠主編的《教育大辭典》(第一卷)對課程標準的定義是:課程標準是確定一定學段的課程水平及課程結構的綱領性文件。課程標準(結構)一般包括課程標準總綱和各科課程標準兩部分。前者是對一定學段的課程進行總綱設計和綱領性文件,規(guī)定各級學校的課程目標、學科設置、各年級各學科每周的教學時數(shù)、課外活動的要求和時數(shù)以及團體活動的時數(shù)等;后者根據前者具體規(guī)定各科教學目標、教材綱要、教學要點、教學時數(shù)和編訂教材的基本要求等。1952年后,稱前者為“教學計劃”,后者為“教學大綱”。 《美國國家科學教育標準》認為,課程標準是量度教育質量的準繩:量度的是學生們所掌握知識和能力的質量;給學生提供學科學機會的教育大綱的質量;教學的質量;教育系統(tǒng)的質量;評價的質量等等。課程標準是檢驗課程改革中進步大小的尺度,它衡量我們是否達到了教育目標或在多大程度上達到了教育目標。無論在國家的層面上,在地方的層面上,還是在學校層面上,課程標準的制定為所有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判斷依據。它幫助人們判斷什么樣的課程、什么樣的教師進修活動或者什么樣的評價方式、什么樣的教學環(huán)境等才是合適的。課程標準有助于使教育的改革工作步調統(tǒng)一、目標一致、首尾如一進行下去;使每一個人都能向著同一方向前進,因此就可確保人們?yōu)楦母锝逃扇〉母鞣N頗具風險的行動得到整個系統(tǒng)中的政策和實際做法的支持。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課程標準框架》中指出,課程標準描述的是學生學習所包括的主要領域及大多數(shù)學生在每一學習領域能達到的學習結果。它為各個學校課程規(guī)劃、實施與評價提供了一種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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