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譯文:
我所知,太后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后親手殺掉殺父仇人,捆綁著自己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把他處死,而后在他家鄉(xiāng)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禮不受踐踏的話,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法不被踐踏的話,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運用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時用到同一件事情上。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真的把這種處理方式向天下宣示,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這個作為法則行嗎?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guī)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zhèn),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qū)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guī)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zhí)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冤屈之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把和仇人同頂一片天視為大恥辱,把枕著利器睡覺而不忘復仇視為符合禮制的作為,想方設法,(要把利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按照禮的要求自己去認罪,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zhí)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那么)徐爽就不是死于官吏之手,而是死于法律之下。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zhí)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不明確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法獲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傳的訓條,不是太過分了嗎?《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边@樣,又怎么會發(fā)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舉動是不能根除互相仇殺的禍害。”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這兩件事,就合乎禮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遵守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fā)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fā)表上面的意見。
【參考譯文】
①馬房燒了,孔子退朝回家,問道:“傷了人嗎?”沒有問馬。
②曾子說:“士,不可以不心胸開闊、意志堅強,(因為)責任重大,道路遙遠。把實現”仁“看作是自己的任務,不也是很重大嗎?(要終生為之奮斗)到死才停止,不也是很遙遠嗎?”
③孟子說:“君子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是因為他保存在心里的思想不同。君子把仁保存在心里,把禮保存在心里。仁人愛人,有禮的人尊敬人。愛人的人,別人就一直愛他;尊敬人的人,別人就一直尊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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